《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成型煤和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散烧煤”,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第八条指出:“为了减少城市的大气污染,要先把低硫、低挥发分煤炭供应民用,并尽快普及烧型煤”;国务院环委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指出,“大力推广民用型煤,积极发展工业型煤”;国务院环委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的“煤炭加工技术政策”中明确指出:“煤炭销售前要进行筛选,粉煤要加工成型煤出售,以提高热效率和减少二次扬尘”;1992年环发大会后,中国制定的21世纪的十大对策第四条指出,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一些大、中城市也相应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如北京、天津、烟台等地已制定了旨在减少城市煤烟型污染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从上述情况看,国家与地方对型煤的生产与应用,都从政策上进行了积极的支持,对型煤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也有不足之处,例如国家没有制定不同煤种、不同用途型煤的产品标准,致使型煤生产无规可循,型煤用户对产品不知伪劣。仍然没有一条有关推广或改造适合型煤燃烧的燃烧器(除蜂窝煤外)的报导,结果使型煤在现有燃烧器中燃烧效果不佳,如点火难、火焰短、烧不透等。因此今后型煤发展从政策导向上要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从煤的综合利用方面考虑,型煤生产原料应放在非炼焦煤(如无烟煤、贫煤、半焦粉等) 方面,而不应采用炼焦煤来生产型煤。二者从价格上相差较多,采用炼焦煤生产型煤,不仅烟大,而且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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