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煤设备(即型煤)兴起的政策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成型煤和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散烧煤”,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第八条指出:“为了减少城市的大气污染,要先把低硫、低挥发分煤炭供应民用,并尽快普及烧型煤”;国务院环委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指出,“大力推广民用型煤,积极发展工业型煤”;国务院环委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的“煤炭加工技术政策”中明确指出:“煤炭销售前要进行筛选,粉煤要加工成型煤出售,以提高热效率和减少二次扬尘”;1992年环发大会后,中国制定的21世纪的十大对策第四条指出,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一些大、中城市也相应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如北京、天津、烟台等地已制定了旨在减少城市煤烟型污染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从上述情况看,国家与地方对型煤的生产与应用,都从政策上进行了积极的支持,对型煤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也有不足之处,例如国家没有制定不同煤种、不同用途型煤的产品标准,致使型煤生产无规可循,型煤用户对产品不知伪劣。仍然没有一条有关推广或改造适合型煤燃烧的燃烧器(除蜂窝煤外)的报导,结果使型煤在现有燃烧器中燃烧效果不佳,如点火难、火焰短、烧不透等。因此今后型煤发展从政策导向上要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从煤的综合利用方面考虑,型煤生产原料应放在非炼焦煤(如无烟煤、贫煤、半焦粉等) 方面,而不应采用炼焦煤来生产型煤。二者从价格上相差较多,采用炼焦煤生产型煤,不仅烟大,而且成本高。 (2)要尽快制定不同类型型煤的国家标准。例如,从能源角度出发,首先应限制型煤的挥发分含量,其大小影响到燃烧过程的点火难易、火焰长度、传热类型及调火方式;其次应限制型煤的固定碳含量,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型煤的发热量,即用户的利益。而从型煤用作造气原料方面考虑,主要应限制影响造气工艺参数的不利因素,如型煤的冷、热强度,挥发分含量、硫含量及固定碳含量,它们直接影响到造气过程中透气性的好坏、气体中有害物的多少及产气量的大小,也就是说,直接影响到化肥厂的造气成本。 (3)要从政策上鼓励、资金上支持型煤燃烧器的研制开发。例如,燃用型煤的锅炉的研制与生产,100%造气型煤的造气示范,进而获得型煤造气的合理的工艺参数对造气型煤的要求,同时制定出国家标准;要从政策上鼓励以无烟粉煤生产造气型煤,解决无烟粉煤大量积压的问题。如山西省晋城市型煤出省免收20元能源基金、10元生产补贴款和5元专向维简费,大大推动了无烟粉煤生产造气型煤的发展,对无烟粉煤的综合利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型煤设备(即型煤)兴起的经济方面 |